發布時間:2020-12-28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七樓會議室舉行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辦法》(以下簡稱《信用修復辦法》)的聽證會。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規定,現將聽證會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聽證會基本情況
(一)聽證事項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聽證參加人報名及參會情況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發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召開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辦法聽證會的公告,就聽證議題、時間、地點、參加人、產生方式、報名條件、報名要求、報名方法等事項進行了公布和說明,公示期間報名人數共計11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廣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則,確定了11名來自不同行業、領域的聽證參加人。2020年11月10日發布公告,公布聽證參加人員名單;2020年11月20日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事項內容、依據、理由等聽證會議程及會議材料;2020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聽證會如期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七樓會議室召開,10名聽證參加人到場并發表了聽證意見,1名聽證參加人缺席。
(三)聽證組及聽證陳述人參會情況
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深圳市司法局胡精書擔任本次聽證主持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曠佩虎和尹粒艷作為聽證組成員,三人組成聽證組主持了聽證會的召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譚依敏擔任書記員,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蘇波和劉浩擔任聽證陳述人,介紹了《信用修復辦法》的起草背景、依據、目的和主要內容。
二、聽證會參加人的主要觀點
本次聽證會上聽證參加人提出的主要問題、意見或建議共計八條,梳理歸納如下:
1.建議在信用修復的流程中一并含括所有信息(包括其他行政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公示的網站信息修復,如“信用深圳、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讓申請修復的單位能一次性解決問題。
2.建議加大宣傳力度,同時考慮提供代辦修復的門檻。
3.建議將第八條劃分的嚴重失信行為中關于食品、特種設備的罰款標準提高至10萬元。
4.建議對企業失信行為作出更為精細化的區分,以能夠保證所有需要使用信息者能夠獲得完整的信息。
5.建議考慮設置輕微失信行為修復的必要性。
6.建議信用修復培訓設置統一題目、設置失信告知書制度以及信用承諾的相關評價制度。
7.屏蔽信息、移除信息如何保存和處理。
8.建議根據立法技術規范對文件內容、表述進行規范和完善。
三、聽證組對聽證參加人觀點的意見
結合聽證會情況,聽證組對聽證會上聽證參加人所提出的觀點進行了研究,具體意見如下:
(一)關于上述第一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信用修復辦法》的出臺就是為企業信用修復提供便利,規范修復流程,為了一次性解決企業信用修復問題。《信用修復辦法》中明確修復處理包括移除或屏蔽信用平臺相關信息,同步更新上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的相關信息,修復流程也有明確規定。
(二)關于上述第二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信用修復辦法》的出臺能夠保障失信主體的權益,破解企業運營中的“堵點”“痛點”。因此,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大對《信用修復辦法》的宣傳力度,為企業提供更多指導,以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鑒于信用修復工作涉及企業的行政處罰、信用報告等重要信息,同時信用修復的途徑十分便捷,為保障企業的信息安全和信用修復的及時、有效,建議由企業法人或其委托的公司管理人員直接申請。
(三)關于上述第三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嚴重失信行為中關于食品、特種設備的罰款金額起點設置為3萬主要是基于目前的執法實踐,特種設備和食品安全類的違法行為涉及廣大社會公眾身體健康權益,從嚴管理符合實際情況。
(四)關于上述第四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規定中將行政處罰信息分為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和涉及輕微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上述劃分是基于目前涉及的處罰門類比較多,有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每一門類不宜再單獨區分。而且,規定第九條明確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應對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進行分類標注,因此對某一個具體的行政處罰信息屬于特定嚴重、嚴重、一般還是輕微會有明確區分。
(五)關于上述第五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設置輕微失信行為修復是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包容審慎監管的精神所作出的一種創新規定,其目的一方面是為滿足相關法律法規關于行政處罰信息的歸集和公示要求,另一方面也盡可能為企業提供快速修復的渠道。
(六)關于上述第六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信用培訓、失信告知、信用承諾等是信用修復的配套制度,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目前在市級的信用修復的相關指引當中已經提出了部分要求。
(七)關于上述第七條建議的意見
聽證組認為,處理后的行政處罰信息仍歸集、記載于該商事主體名下,但不再通過信用平臺向社會公示,也不再作為失信懲戒的依據。同時,相關數據進行內部存檔,相關職能部門需要時亦可查詢。
(八)關于上述第八條建議的意見
對于規定中具體的行文表述,編制部門將根據相關立法要求進行完善。
專此報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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