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10-20
一、申請條件
符合法律規定和國家十二部委關于通用規范漢字、字體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正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姓名變更、更正:
(一)居民戶口簿未登記曾用名;
(二)居民戶口簿已登記有曾用名,現姓名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
1.現姓名用字不屬于國家《通用規范漢字表》中漢字,申請變更為規范漢字;
2.被收養或解除收養;
3.婦女原冠夫姓需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加冠夫姓;
4.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
5.離婚后父母雙方要求為小孩更名;
6.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
7.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
8.與同一工作單位的同事或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同學或三代以內近親屬姓名相同,易引起他人誤解的;
9.申請性別變更完成后,要求變更姓名。
(三)申請變更姓氏,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下列情形之一,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
2.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
3.生父母一方亡故或離異,且另一方再婚,可申請為未成年子女變更隨繼父(母)姓氏;
4.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二、申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未登記曾用名,需提供的材料:
1.《深圳市戶籍居民人口信息變更申請書》;
2.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核原件,不收復印件,屬集體戶不需提供首頁);
未成年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核原件,不收復印件);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居民戶口簿(核原件,不收復印件);
3.申請未成年人姓名變更,需生父母共同到場簽署《同意未成年人姓名變更的聲明》;
4.未成年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父母現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
未成年人申請姓名變更需生父母共同到場,如生父母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無法到場,應提供相應法律文書(核原件,收復印件)(如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登記為“喪偶”,不再提供死亡證明文書);
5.父母離異,更改未成年人隨繼父或繼母姓氏,還需提供繼父(母)的結婚證(核原件,收復印件)和居民戶口簿(核原件,不收復印件);
(二)除上述材料外,以下情形還需提供相應依據材料:
1.姓名再次變更
(1)收養關系變化,提供《收養登記證》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養父母或親生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核原件,不收復印件);
(2)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提供婚姻法律文書(核原件,收復印件)和原姓名戶籍檔案材料(加蓋保管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如居民戶口簿能夠反映其曾用名,不需提供戶籍檔案材料);
(3)婦女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提供結婚證(核原件,收復印件)、配偶居民戶口簿(核原件,不收復印件);
(4)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提供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收原件);
(5)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提供人事、學歷或相關檔案材料(加蓋保管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6)與同一工作單位的同事姓名相同,由民警現場核查申請人及同名人社保信息是否為同一單位繳納社保;
與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同學姓名相同的,提供申請人及同名人學籍檔案材料(加蓋保管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7)與三代以內近親屬姓名相同的,提供能證明該血親關系的材料,如:居民戶口簿(核原件,本市簽發的不收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戶籍底冊(加蓋保管單位公章的復印件)、人事檔案(加蓋保管單位公章的復印件)等。
2.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1)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提供該直系長輩血親的居民戶口簿(核原件,不收復印件)及能夠證明該血親關系的證明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如戶口簿能體現親屬關系,可不提供);
(2)選取法定撫養人以外的撫養人姓氏,提供撫養關系證明材料(如:法院判決文件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其他情形
(1)如未成年人出生登記時未隨生父姓氏,而是以母親申報的父親姓氏命名,現申請變更為生父姓氏的,需提供記載生父母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及三方的居民戶口簿(核原件,不收復印件,三方指未成年人生父母及出生登記時申報的父親),并三方到場簽名確認。如未成年人已滿十周歲,應征得其同意并到場確認。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申請變更該未成年子女姓名,經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協商同意,需雙方同時到場,提供結婚證、死亡證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現場簽名確認后受理,如未成年人已滿十周歲,應征得其同意并到場確認。
(3)生父母離異且一方再婚,申請為未成年人變更隨繼父(母)姓氏,生父母及繼父(母)三方到場,現場簽名確認后受理,如未成年人已滿十周歲,應征得其同意并到場確認。
(4)單親子女入戶時未申報生父母其中一方信息,現申請變更隨其姓氏的,需提供記載生父母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生父母應同時到場簽名確認,如未成年人已滿十周歲,應征得其同意并到場確認。
以上所有申請材料如需提供復印件,均按A4紙規格豎向復印。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申請擬變更的姓名不符合法律規定及國家十二部委關于通用規范漢字要求;
(二)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四、辦理程序
(一)預約后,申請人或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攜帶材料到派出所(戶政中心)窗口辦理。
按上述規定應到場辦理的人員不能親自到場,可出具公證委托書或關注“深圳公安”微信公眾號,點擊“政務服務—委托代辦”欄委托他人辦理,受托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公證委托書或委托編碼及相應材料辦理。
(二)民警審核后,簽發受理回執。
審批時限十個工作日(調查期限不計入審批時限)。
(三)審批通過,申請人預約后攜帶受理回執、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檢測回執》等材料到受理地派出所(戶政中心)窗口辦理變更登記,換發居民身份證,交回原證。
五、溫馨提示
(一)該業務已開通網上申辦,可關注“深圳公安”微信公眾號,在“政務服務”專欄提交申請,待網上申請審核通過后,再行預約前往戶籍地派出所(戶政中心)辦理。
(二)該業務可全城通辦,不選擇網上申請的市民可預約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戶政中心)辦理,派出所代管戶人員不能全城通辦,需回戶籍地派出所(戶政中心)辦理,為保障權益,建議符合遷入家庭戶、集體戶、派出所人才專戶條件的代管戶人員,及時辦理市內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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